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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推出的“财税【2018】77号”文件,“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00%,达到了令人吃惊的100万元。
为何说“令人吃惊”呢,原因是2017年的优惠政策在把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30万提高到50万元时,就已经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部超过30万元”!
虽然这是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利于企业的好事,但我还是感到一丝遗憾,说好那个啥啥呢?
既然有优惠,咱们就必须争取享受,但老生常谈的一个问题,就是“此小微非彼小微”啊,目前对于小微企业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四类,其中第一类的“小型微利企业”,才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群体。
四类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半年之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度翻翻的上涨,一方面是应了总理的“‘放管服’改革要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的意图,另一方面,实则是因为通过13~16年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优惠的幅度调查,虽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数量达到了1100万家之多,但平均下来,每家实际减免的税金却微不足道。
而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人员,整天疲于更新各类财税政策不说,一不小心因为这“大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出现税收风险,就相当的得不偿失了。
不少企业,因为突然执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负突然降低,被金三系统预警的事,常有发生。例如一季度时,就有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被告知税负比往年偏低,要求自查补税。结果这二季度出了“100万”的税收优惠,又被税局通知走流程退税,真是让财务哭笑不得啊。
而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咱们就得让企业毫无风险的享受优惠政策,这就需要注意,以往的一些企业通过一些的非法手段来逃避税收,而随着税务机关稽查工具和手段的丰富,切记,以下几类做法,已经是风险爆棚的手段,切不可盲目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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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控税”一直是税局对于流转税的核心方法,所以企业认为发生业务时若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则不会知道这笔业务,从而达到隐瞒收入少交税费的目的。
殊不知,在全面营改增、金税三期智能稽查的今天,税局是可以通过一些毫不在意的蛛丝马迹查出疑点的。
【风险点1】例如你是商贸企业,长期不开票,会在金三系统中预警你企业的库存过大,只有进项没有销项,不符合企业经营状况,会引起税局实地盘点库存的风险。
【应对建议1】想要避免风险,靠人力解决不切实际,必须正确使用工具分析数据,用友旗下畅捷通公司的【好会计】独有“进销稽核”功能,可以通过管理企业的进销发票信息,配合商品编码设置,实时反馈库存及购销异常指标,让企业先金三一步预知风险!
【风险点2】例如你是生产型企业,当公司有产量和销量的时候,通常会产生一定金额的水电费、运费等等,如果你销售不开票,你的纳税和销售收入的金额与公司的成本费用金额将不成正比;又或者你是其他类型的企业,你公司的员工数量、员工工资等情况与公司的销售收入相比,也会显得异常。
【应对建议2】测算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额、应收应付”等数据的各项比值,若不成正比,则会触发稽查风险。
使用【好会计】专业版中的“税务风险检查”功能,可在1秒之内测算企业多种预警指标,方便财务或老板及时发现风险指向,及时查明问题,在报税期之前应对风险,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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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因为税负太高,想弄额外的成本费用发票;想获得尽可能多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更有甚者,因为本企业进项多销项少,将“虚开发票”作为一种赚钱的手段,靠虚开方式赚取开票手续费!
从金税系统上线,税务部门就一直致力于打击虚开发票,此次金三系统上线,集合了“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配合全面“营改增”政策,使虚开发票,难以隐藏!
【风险点】同样通过“以票控税”方法,监控企业的库存、经营数据,还可以监控你与上下游的交易产生的发票信息,会与财务账簿中的往来帐信息进行模糊比对,一旦你的上下游企业往来账款数据与你的往来账款数据差额巨大,就会引发风险。
【应对建议】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都是企业禁止触碰的红线!千万不能碰。再完美的利益线条,总会露出蛛丝马迹。
例如前不久公开的虚开发票大案:税务、公安、海关及人民银行四部门通力合作,历时半年,破获一起代号为“海啸1号”的案件。这是一起涉案企业众多、违法手段隐蔽、涉及地区较多、链条和环节复杂、由职业虚开团伙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案件共查处企业658户,涉案虚开金额超过500亿元,抓获64名犯罪嫌疑人。
【提醒】稽核系统已经增加了对(企业名称)中文信息进行比对,现在已经杜绝了像以前那样虚抵海关票的现象。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查大案、办铁案,形成虚开骗税一起打、上下游企业一起查的连动打击模式将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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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知道,“创造”成本费用,可以让利润“增加”常用手段有以下集中:
1)接收虚开发票
风险已经在上一章节阐述。
2)虚构员工工资表
【优势】无需任何票据,即可“便捷”的、“低成本”的完成成本增加。
【风险点1】企业往往会多做工资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增加,却又少做个人所得税数据让个税降低。这样势必造成金三系统预警;
【风险点2】工资数据不仅与企税、个税数据相关,还与社保数据相关,在社保即将由税务机关代收的环境下,如此操作实在风险大增;
【风险点3】税务机关可以很方便的调查员工薪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等,通过计算即可知晓企业列支的工资是否合理合规。
【应对建议】虚假编制内部税收凭证(例如工资表)也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行为,会让企业承担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还会涉及刑法处罚。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财税最安全的税收筹划,切不可自以为是的编制虚假数据。
3)虚构暂估成本
有的企业直接让财务登记一定金额的成本费用,既不用发票入账,也不编制内部单据,美名其曰“暂估成本费用”,而实际上是没有仁和依据的虚构!
【风险点】虚构业务,财务核算之大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很多企业欢呼雀跃,认为扣除凭证政策宽松了许多,实际上,公告更加强调的是业务真实、合理、相关!
【应对建议】暂估后若无法取得合法的税收凭证,无疑是自掘坟墓,财务人员身负会计职业道德,有义务告知老板杜绝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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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老板占有公司100%股权,心底就会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就如同将钱从左口袋放进右口袋。
而事实上,公司一旦依法成立,便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企业法人),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且公司的财产应当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
【风险点】这样的资金运作行为,有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假设我投资设立一家A公司,2017年度我累计从A公司账户提取公司资金50万元,如果在2017年度终了时,我没有将这50万元资金归还到公司,也无法说明这50万元资金已被我用作公司的经营,那么税务机关可以认定未归还的50万元资金是公司对我的变相利润分配,这样,我将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50万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率20%)。
可能有人会问:“是否我只要向税务机关说明这些资金已经被用于公司的运营,就不需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如果我能够说明其从公司账户提取的资金已被用于公司的运营,确实不需要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风险点】来了,我需要提供真实、合法及合理的会计核算资料加以说明这笔资金已被用于公司的运营。
【应对建议】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资料通常包括创业者个人付款并取得的合理差旅费发票、通讯费发票等。此外,企业老板可通过个人账户为公司支付的大额成本费用需要提供采购发票、采购合同、物流单据及创业者的付款记录等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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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核算需要以“真实、合法、合理、相关的”经营业务为基础,绝不能再用以往的思想来为企业“赚取”额外的利润!
细细数来,我们有太多的税收优惠可以安全的使用,降低税负,除了本文开头提到的小微企业优惠外,至少还有如下政策:
1、用足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新购设备500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软件加速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100%。
3、用足减计收入优惠。如果主要原材料、产品都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则可以减按90%计算收入。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8、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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