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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章节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是( )。
A、向累计超过1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解析:答案C,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解析:选项B;根据规定,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3、王某为其小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保险费为2万元;投保后6个月,王某谎称其小轿车被盗,向甲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2万元保险费
B、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2万元保险费
C、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须退还2万元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D、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须退还2万元保险费及其利息
解析:答案A,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本题属于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保险人不但不予赔偿,还不退还保费。对于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教材有具体的列举性规定,学习时应当掌握。
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
A、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公司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解析:答案D;选项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选项B: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选项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某公司2017年2月曾公开发行2亿元的公司债券,该公司2018年9月申请再次公开发行1亿元的公司债券。下列情形中,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是( )。
A、2017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延迟支付利息,仍处于继续状态
B、2017年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未产生预期效益
C、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距上次发行不足2年
D、发行人有巨额债务,刚刚清偿完毕
解析:答案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项表述中,属于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有( )。
A、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B、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C、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
D、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解析:答案ABD;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
A、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B、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答案ACD;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支付5万元,戊可以就其余3万元损失请求赔偿的有。 ( )
A、甲
B、乙
C、丙
D、丁
解析:答案CD;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甲和乙),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丙和丁),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4、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有。 ( )
A、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期满后可以转让该种股票
B、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1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C、发起人持有公开发行新股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解析:答案AB;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甲为自己的汽车向平安保险购买车险,订立保险合同时,甲没有签字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签章。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因为甲没有签字,合同对甲不生效
B、因为保险公司已经签章,合同对甲与保险公司都生效
C、如果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合同对甲生效
D、即使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合同对甲也不生效
解析:答案AC,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三、判断题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解析:√,本题表述正确。
2、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解析:×,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丁可以向甲、丙追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对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3、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仅指直接持有),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 ()
解析:×,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
4、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银行本票,则该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2018年6月1日。()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解析:×,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简答题
2018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解析】考核上市公司收购的“要约收购”。
答案:
1、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题中,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3月25日,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所以甲在3月25日后的继续收购行为不合法。
2、甲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甲公司压价收购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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