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头条】坏账损失那些事,你关心的答案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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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宝Q&A又来啦

本周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坏账损失的相关问答,请大家仔细阅读!

Q1:“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有什么区别?

A1:第一,在含义上不同,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账款预提的,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用来抵销,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坏账损失是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第二,涉税处理不同,坏账准备只是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一种准备,并非涉及到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坏账损失是企业真正的这笔款项已经无法回收了,已经给公司造成了一种损失,符合条件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Q2: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A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如果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Q3:坏账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出具专项报告?

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由此可知,这里的不再留存专项报告已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所以,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未强制出具专项报告。

Q4:坏账损失如何做账务处理?

A4:一般来讲,企业用备抵法对坏账进行核算,先按照账龄法等方式计提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应收账款。

例如:甲企业2018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计提减值损失:(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200

  贷:坏账准备200

2019年,发生应收账款15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发生坏账100万元。

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100

  贷:应收账款100

年底计提坏账: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400(500-200+100)

  贷:坏账准备400

Q5:“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指计提损失还是核销坏账?

A5:虽然坏账核销时没有计入损失,但是在年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因核销坏账的原因,增加了100万的损失,如果没有该核销分录,年底只需计入300万元(500-200)的损失,核销分录实际上产生了计入损失的效果。

所以,坏账核销分录,即是文件中所述的“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如果只计提减值损失,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


作者:明超

编辑: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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