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相关由火山(微赞、微吼)提供服务支持
课程目录
批发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
很多细节问题要注意
以下7个问题是要重点注意的
且来看看
一般来说,这类欺诈行为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条款,但履行时却以次品或残品代替;部分骗子甚至伪造质量标识,使对方当事人充分信任其产品质量,而与之订立合同。另外,部分行骗者利用对方当事人信任名牌产品或名优企业产品的心理,冒充名牌使对方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达到欺骗目的。
在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明确掌握。
在采购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最终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
1.利用合同主体资格进行欺诈。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利用虚假的主体进行欺骗,即其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违法分子采取给当事人高额回扣,甚至利用女色等手段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借鸡下蛋”欺诈法。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在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进行欺骗。
3·冒名欺诈法。这是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陷阱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的情况,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采购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的漏洞有:
1.质量约定不明确。
2.履行地点不明确。
3.付款期限不明确。
4.违约责任不明确。
5.付款方式不明确。
6.履行方式不明确。
7.计量方法不明确。
8.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大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有歧义等情况。
这类欺诈行为通常是在无法履行合同上做手脚,以对方的责任来达到索赔的目的,常用的欺诈方法有:
1.利用违约责任欺诈法。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利用违约金、预付款欺诈法。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免责声明:资讯来源互联网整理,文章内容为转载或引用,著作权属于原作者,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转载或引用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转载或引用仅为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若转载或引用的内容涉及违法违规或其他触犯监管法规的情况,请立即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网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联系邮箱:tsupport@chanjet.com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畅捷通社区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