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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在菜市场买食材,卖家不给开票,可以白条入账吗?
单位在水果摊买水果招待客户,但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办?
单位空调坏了,找维修工人修理,但不给开发票怎么办?
问:企业自办食堂从集贸市场购买蔬菜、米、蛋、肉和农民自榨的花生油等,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能否凭借白条入账?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看完这个官方回复,很多会计朋友的感受就是:果然很官方~,这归根结底不还是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吗?
是的,无论是哪个热点,只要涉及到无票扣除的问题,追根溯源的判断依据都一定会是这个文件。所以,以后大家如果又碰到了无票扣除的问题,先不要慌,自己先拿这个文件的条件结果实际情况判断一下就可以得出答案啦!
哪些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呢?
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境内发生的支出;
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哪些支出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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