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前后变化对比,筹划应从何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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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全国十多个省市宣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一时间,社保入税在网上刷的热火朝天。那么社保入税说的到底是个什么事?又会对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今天就给大家仔细说说!


|什么是社保入税?

其实早在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随后一些地方追缴企业的历史欠费,引发关注,原本去年元旦就要执行的政策,延迟到了现在开始落地执行。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包括多个环节,即登记、审核、征缴、追收欠款、划拨财政账户和记账等。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登记、审核等相关工作均划转至税务机关。


方案实施前,税务机关仅起到“代征”的作用,但方案实施后,税务机关将改变“代征”的角色,成为直接的征管主体。


社保局和税务局对于社保征收模式的对比表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数据来源从企业主动提供变为金税三期数据库,也意味着企业的造假难度变大。税务局征管手段更加信息化,更加精准,也会更加透明化。


|社保入税会增加企业负担吗?

根据51社保公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0》,核心数据显示:我国缴纳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达到了31%,还不到三分之一,在社保缴费费率未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大面积的严格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将大大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强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实务操作中,税务局暂时只具有社保费的征收职责,有关缴费档次和费率仍以人社、医保部分的文件为准,且不会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社保进行清缴清欠。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答复:


三 |企业该如何应对社保入税?

从长期来看,社保合规化是大势所趋,社保入税后,企业更应该关注社保纳税主体、数额等问题,通过改善用工结构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在这里,总结了几条应对思路,供大家参考:


1、适当聘用离退休人员。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不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也不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离退休人员返岗的无须再缴纳社保。


例如:公司某些顾问岗位,并不需要进行高强度的劳动,更多了借助专家的专业性,某些退休专家在这方面更具有优势。


2、部分岗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只需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限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例如:对于餐饮类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灵活使用零时工、钟点工的可操作性较强,优势明显。

 

3、企业基础岗位人员或非核心部门人员,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需要直接为其缴纳社保,可以依据现有的市场行情,选择有资质的合作伙伴,转移用工风险。


例如: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销售门店等。


4、劳务内包或外包。公司内部分裂一部分人员,分别成立小微企业或者个体户,并以小微企业、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分配的业务。但这需要进行缜密的筹划与准备才可实施。但是,对于一些非核心的、配套的业务,还可以采取外包的形式寻找合作伙伴,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既降低了成本,又提升了品质。


例如:企业的职工餐饮、产品代工等。


5、对工资较高的员工,可以调整薪酬结构,例如采取股权激励的措施,让员工成为股东享受分红,该部分便不需要纳入社保缴纳基数范畴。


6、将工资福利化。通过降低工资基数,增加更多的非货币性福利,达到降低社保基数的目的。比如给员工提供住房,班车服务,这些没有货币化的福利,不属于社保基数范畴。

提醒

最后,企业一切的筹划与安排,必须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在信息日益透明化的今天,很多社保违规操作都将如同阳光下的雪一样快速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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