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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个注意点
1.在线开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企业分类有统一
机动车企业包括:
①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②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③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1个注意点
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
(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
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三、“一车一票”是关键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1个注意点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销售方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使用机动车发票直接影响购买方的下一步操作,机动车发票开具选择很重要哦!
四、发票开具讲规则
√ 关联匹配车辆电子信息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2个注意点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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