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3%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按9%抵扣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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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对方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含税价1030元,不含税金额为1030÷(1+3%)=1000元,税额为1000×3%=30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0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进项税额为90元。


  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的3%的专票怎么按9%计算抵扣呢?


一、3%的专票做不抵扣勾选处理,操作如下:

图片1.png

如果要按3%计算抵扣,就直接认证抵扣,按抵扣税额进行入账就可以了。

 

特殊:全电发票试点开具地区纳税人,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需要对3%专票做勾选抵扣。

图片2.png


二、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按9%计算的进项税额,操作如下:


  在好会计软件中,有税务申报功能,进入【税务管理】-【税表清册】-【增值税】报表中把上例计算的90元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再进行税务申报即可。

图片3.png



作者:客户成功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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