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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一笔财政补贴的钱,怎么核算?要不要交税?眼瞅着汇算清缴快开始了,小伙伴们又开始琢磨这个问题了,最希望听到的答案当然是不用交!而且很多小伙伴主动把“不征税收入”的条款拉出来对照了,结果发现绕来绕去不是太能看得懂,于是小编今天就想跟大家来唠唠这个“不征税收入”,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而且到底怎么个“不征”法?
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仅讨论所得税口径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具体每一项包含什么内容,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这个就首先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算是看出来了,敢情这三条中,前两条根本就跟一般企业没关系,说的都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资金,独独就是第三条属于“其他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可以再挖一挖。
在财税【2008】15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财政性资金”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当然还有另一个要求,就是财政给的这笔钱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况)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需要区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只有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予征税,除此之外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税收入。
可见,想做不征税收入核算,条件还是很苛刻的,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以。那么这就不得不说到另外一个文件,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小伙伴们,看看手头的资料,您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有没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拨付部门有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如果有,那么企业再对这笔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就完全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啦!反正小编觉得,能全部符合条件也是件不容易的事儿。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异?
简单的说,就是不征税收入从税法的原理上讲就不属于征税范围,而免税收入,是说本来应该征税的,但国家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免税了。所以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而不征税不是税收优惠,也因此,小伙伴们应该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不征税收入有这么一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为如果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花出去的时候允许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变相就让企业有税收优惠了,这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定性。也因此对不征税收入有资金支出单独核算的要求。而取得的免税收入没有要求对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同时再补充一点,有小伙伴说,那单位拿了钱要是一直没花呢?一直不花有另外的规定哦!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基础概念了解,如果您单位有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那咱接着往下聊~~
三、不征税收入的财务核算
以小准则为前提来说(因为大准则的政府补助准则修订内容太大,甚至有可能今年所得税申报表会相应调整,所以这里按下不表,文后会附上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最新账务处理)。
(1)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即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形成长期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折旧摊销期间按折旧摊销金额分配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①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转为营业外收入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申报
【案例】
某科技企业2016年1月份从该市科技主管部门取得技术改造专项用途资金一笔50万,用于该年度及以后两年期间的专业技术改造项目,假设该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并对收支进行单独管理。2016年6月,发生相应的费用化支出10万元。
1月,企业取得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递延收益 50万
6月,企业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借:递延收益 1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
所得税申报时:
①A101010收入表填写本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正常在管理费用相关明细中列示,不做单独剔除。
②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填(容易填错的地方哦),因为填表说明很明确的解释了: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③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④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发现了么?一笔调增,一笔调减,没有增加所得税,也没有减少所得税。每次描述完这些,小伙伴们都“恍然大悟”,原来费了半天劲白折腾呀!不征税≠少交税,那能不能不折腾了,直接不做不征税收入核算了?收到补助正常计入收入,发生支出正常税前列支?当然,如果是当年取得的这笔资金当年就用完了,确实没必要这么折腾一遍,因为对纳税的影响是零,但是对于需要跨年度分摊的情况来说,虽然整体来看税收的影响还是零,但每一年的影响可能就有差异了,小伙伴们自行脑补吧!
附1,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其他关于不征收收入的文件罗列如下:
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附2:企业会计准则中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关于政府补助的具体处理如下:
(1)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总额法,一种是净额法。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①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分期结转入损益。
取得款项时,或确定可以取得时,或取得的是实物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或某某资产)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②净额法: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全额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
贷:××资产
(2)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成本费用等
以上所说的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如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若取得的是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如因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给予补助的),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此外,新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对于企业取得的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规定适用收入准则,不作为政府补助核算,最典型的就是政府给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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