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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08 13:52

【云头条】离职补偿、ETC发票、员工旅游等涉税问题难处理?快来看

*视频相关由火山(微赞、微吼)提供服务支持

每周Q&A环节又来了,本周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关于离职补偿、ETC发票、员工旅游等涉税问题的处理办法,跟着服宝一起往下看吧......


Q1:公司裁员给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A1:根据财税〔2018〕164号 第五条,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Q2业绩奖励旅游&全体员工旅游财税处理上的区别?


A2:①业绩奖励旅游:

根据财税2004年11号,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营销业绩突出员工实行的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奖励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和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全体员工旅游:

属于全体员工的福利,不需代扣代缴个税,但需要按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额扣除,超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Q3充值ETC获取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是不征税,能抵扣进项吗?


Q3:根据财税〔2017〕90号 第七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故,充值ETC获取的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Q4:公司派聘用临时人员随同本公司员工乘火车出差,车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A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 第六条,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按照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1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火车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Q5单位为员工报销出差随飞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A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一条,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险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所以,单位为员工报销出差随飞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本期实操问答的全部内容了,欢迎童鞋们积极留言和点赞,服宝和你们相约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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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瑞

编辑: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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