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头条】增值税发票跨年可以作废吗?跨年发票五大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云头条】增值税发票跨年可以作废吗?跨年发票五大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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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服宝Q&A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跨年发票的五大问题解答,感兴趣的小伙伴请往下看哦~
Q1:哪些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A1: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Q2:跨年发票可以入账税前扣除吗?
A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Q3:预付的房屋租金,如何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Q4:增值税发票跨年可以作废吗
A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跨年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
本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处理。
Q5:收到去年的普通发票,今年可以入账吗?
A5:财务入账是可以的入账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2020年度收到2019年开具的发票,需要在2019年度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年报后收到,需要对2019年的年报进行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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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钰洁
编辑: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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