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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2 00:00

旅客运输企业免税,员工火车票还能抵扣进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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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各种类型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填写申报表?

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

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

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

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

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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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注意:如果该企业取得的发票栏注明“免税”,则该票据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员工取得的注明身份信息的国内旅客运输票据则不考虑改点,仍然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


该企业2020年9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image.png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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