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金预缴、劳务分包、挂靠问题答疑!
建筑业税金预缴、劳务分包、挂靠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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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财税一直是财税人员关心的热点话题,由于建筑行业大部分情况下都存在异地施工问题,再加上建筑工人几乎不存在是建筑企业的自有员工的情况,大部分都是通过与施工队合作施工,所以必然会涉及项目税金预缴、农民工工资个税社保、分包挂靠、无票成本等问题,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些我们最关心的热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由于增值税申报的时候不需要分项目核算,所以月末季度末是可以跨项目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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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供材不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为什么有人说必须简易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面这个文件里规定的甲供材和我们平时说的甲供不太一样,这个文件里规定的甲供材是有条件的:
①总包单位得提供地基、基础结构、主体结构的工程服务,不能分包;
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材料、预制构件。
这两个条件得同时满足才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为什么满足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就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情况下,甲方都会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希望建筑单位采用一般计税的方法,这样他们才能获取到更多的进项税额。
可是如果建筑单位采用一般计税的方式,那就意味着他们自己也要获得更多的进项税票才能降低税负,可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他们的材料和人工一般都不能取得合规的发票,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税负就会比较高。
所以,这应该是建筑行业向税局争取的政策,有了这个政策,建筑企业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甲方说“不”了。
6、建筑企业若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会有处罚吗?
纳税人习惯性的看到预缴就觉得无所谓,但实际上预缴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大家可千万不要小看了预缴税金这件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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