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会计】所得税汇算中,迟到发票&滞后报销流程如何处理?
【好会计】所得税汇算中,迟到发票&滞后报销流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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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小编在“所得税预报不缴冤枉税!季度预缴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详解!”这篇文章中曾提到过为了季度申报少交税而在账上做一笔费用以降低截止到当季度的利润总额的情况是有税务风险的,而且此种风险在金三全面推开普通发票也要列明收票方的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有所加大。
因为从此以后税局的系统对某一企业某段期间取得的包括不考虑抵扣的普通发票也列出大数据进行管理,能够去比对出企业发票成本与报送的报表成本。但其后有一位同行基于以下这个总局文件,问了我一个问题?跨期(年)费用都可以补发票的,季度我为什么不可以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那咱们又要来抠一抠文件了,还记得咱们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18万的免征额?”中是怎么做的吗?除了“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表述外该法条中还有什么细节是咱们需要注意到的呢?
关键词:“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注意到了吗?在季度预缴申报那篇文中提示各位避免使用的方法是:在无相关成本、费用发生的情况下,仅出于想在季度预缴时少报或者不报税的目的,在账面上进行列支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在季度节点月份3、6、9、12后又将该费用冲掉的做法。而34号文件指的是什么?成本费用是真实的,迟到的仅仅是可供税前扣除的相关凭证,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按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是理所当然之事。
所以咱们一定要认真区分这两种处理方式的差异,虽然在进行费用列支的这个节点看上去账务处理是一样的,都是:
借: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针对外部供应商时使用)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针对内部员工报销等情况下使用)
但两者的性质却完全不同,未发生真实业务而虚提的情况是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所规范的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除了这个需注意的问题,34号第六项还有一个关键点:“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这段表述意指什么?这些已经发生但发票迟到的成本费用在关账前(12月31号)一定要进行上文中所列出的账务处理,否则就算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归属于汇缴期的成本费用发票,也会因该费用未在汇缴年度进行过账务处理而无法顺利的在该年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在期末前,小编建议最迟在12月初财务部一定要做这样的工作——通知各部门,将手上已履行但尚未取得发票、未走请款支付手续,或者已经开始走流程但还未最终审批结束的成本费用都报到财务部门(对于已走流程财务部已批但大Boss未批的费用财务部可自主统计),由财务部门对这些费用在12月结账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案例: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通过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发生广告费10,600元(含税价);行政部员工小刘出差发生差旅费3,000元。
截至2017年12月31号该广告费未能取得相关发票(有流程无票据),员工出差费用未走完报销流程(有票据流程ing)。
2017年12月31号甲公司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10,000
贷:应付账款——乙广告公司 10,000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0
贷:其他应付款——行政部——小刘 3,000
关于以上分录注意两个问题:
1、对于“预提费用”科目,这真是无数会计一往而情深的一个科目,只要提到预提一笔成本费用会计们立刻闪电般的想到这个科目。在此提示一点,其实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科目指南中,预置给出的科目都已经没有“预提费用”这个科目了,所以对期末计提进行账务处理时小编建议不要使用这个科目,直接像案例中给出的处理方式处理即可。
2、对于未取得发票支出进行账务处理的增值税问题,借鉴财会【2016】22号中对于存货暂估入库存的处理方式:“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以上例中对于可取得专用发票的广告费支出不考虑其中600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最后,咱们还是以甲公司为例,如果5月31号前该公司还是未能取得广告费支出的发票,又或者该笔报销还未通过审批流程!财务上是否要做冲回的凭证咱们要视该支出最终可否会支付以及甲公司的财务制度,但所得税汇算上一定要做一项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至于为什么?应该不用小编再行解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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