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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25 10:46

【好会计】[跨年发票] 权责发生+实质重于形式VS合法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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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期又在进行中,很多财务人员在为企业筹划收入、费用、成本,以达到为企业争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减少纳税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往往还被发票所折磨,而这种折磨,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时间差而导致的。

 

想要本年利润少些,就需要在发票上做些文章,但有些发票不可能在上年度获得,会计就希望依靠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来作为依据,计入上年成本费用,但同时,又怕税官说发票才是合法的税收凭证,才能正常税前扣除。

所以,很多会计人员就开始纠结了,对跨年的发票管控感觉无能为力,身心俱疲。

对于跨年发票的情形,一般是以下两种:

1跨年收票

上年已开票。本年初收到发票。

2跨年开票

上年未开票。本年初开票,收到发票

 

看起来情形很简单,但实际上会有不同的业务属性影响我们的会计处理方式,我们具体用以下几个案例来说明这两种跨年发票的正确处理:

 

案例一 

采购发票跨年(跨年收票、跨年开票均有可能)。

购买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跨年收到货物发票。税前扣除并不根据发票何时入账来判断,而是需要入库(领用、生产)、销售后,进行对应的成本结转,才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201712月购入商品一批,1231日到货,却在201813日验收入库,无论发票是随货在1231日到达还是1月验收入库后再开出,都正常在20181月入账,计入资产类科目,而不涉及收入、成本、费用这样影响利润额的科目,所以这种情况跨年发票无论是跨年收票还是跨年开票,都不会影响账务处理,也不会影响纳税调整。


小结

因此想通过17年底突击购货来增加17年度的税前扣除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是不可行的。并且,17年购入,18年未销售也未取得发票的资产,即使在18531日之后取得发票也没有关系,这样的资产不影响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支出,所以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案例二

预付款发票跨年(跨年收票、跨年开票均有可能)

预付房租,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11月至201810月共12个月,企业已于201710月预付房租,付款月份应计入预付账款科目,待11月起,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房租按月摊销至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这里只需要注意,18531日之前收到房租发票,才可将171112月已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正常税前扣除。若遇到特殊原因导致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都无法获取发票,则需纳税调增17年的这部分房租成本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小结

由以上公告可看出,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即代表目前的汇算清缴截止日期531日之时能提供发票,即可正常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增。

 

案例三

2017年的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次年收到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的发票(跨年开票)

遇到这种情形,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上一个案例中的依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只要是18531日之前取得发票,就不影响17年结转的成本费用,无需纳税调增,与发票开具日期无关。

但如果18531日仍然未取得发票,我们就得老老实实纳税调增,让企业吃亏么?其实也不尽然哈。我们看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小结

这就为我们在531日后取得属于上一年年度的成本费用,追补扣除提供了政策依据,让老板和业务员放心与开票方沟通吧,最坏的结果就是延迟一下税前扣除的时间,不会为企业造成太大的损失!


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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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17年度购置的固定资产,未及时获取发票。可以依据如下法规: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小结

对于固定资产发票未到的情况,企业可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对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后正常计提折旧,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12个月内这个期间。


案例四

最常见的,要属于企业的差旅费发票,跨年入账了(跨年收票)

销售人员在17年末积累了10万差旅发票,但年末因为业务发展,最快到182月才能拿回来报账。类似这样的情况,最有利的解决办法就是,暂估入账,将差旅费用归入17年的利润表中,依据《公告2011年第34号》在18531日之前获取发票即可正常在17年度的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小结

企业可以尽可能的利用信息化系统,通过财务软件或OA系统的远程报销机制,提前准确获取业务员手头的发票金额、类别信息,方便在17年末准确的暂估入账!


17年末没有暂估入账,则建议放入18年的差旅费支出,也是可以的。若金额过大,也是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追补,不过需要专项申报,为了避免麻烦,仍然是能不追补就不要追补吧。


编辑: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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